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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淄博市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行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淄博市信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淄博市信用协会信用服务行业全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倡议本市范围内非淄博市信用协会信用服务行业会员单位的其他同业机构遵守本公约,以有效推进本行业自律。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独立、客观、公正、审慎从业,共同建立并维护行业公信力。 

    第六条 会员单位必须经淄博市信用协会备案,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填写备案信息,并自愿接受淄博市信用协会的监督与考核。淄博市信用协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备案单位遵守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核,并于每年四月份进行年检,对未通过年检的会员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

    第七条 会员单位在举办大型活动及信用评级征信等活动前,需经淄博市信用协会备案,淄博市信用协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指导及支持。未经淄博市信用协会允许,不得以信用协会名义为被征信企业及其他单位颁发牌匾、证书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不得损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不得因利益驱动或以任何理由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从业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编篡假信息,不得出具假报告,不得出具带有歧义性和误导性的文件和报告,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其内部从业人员从业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条  会员单位不得向委托方及其他相关当事方额外索取或接受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对其业务范围内征信及信用评级结果负责,并接受淄博市信用协会组织的信用评级委员会的监督。若产生质疑,会员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向淄博市信用评级委员会做出解释,并提供相关说明依据。对经查证确实违反本规定的会员单位,由协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在淄博市信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应建立健全完整有效的自纠自查机制,包括人员管理、信用信息的规范采集及保密,信用产品的加工制作规程、信用产品的审核责任机制等。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会员单位须进行回避,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依法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原则,充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个人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不得利用从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己方或其他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淄博市信用协会开展的各项信用行业交流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并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应按要求考取并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报名参加淄博市信用协会组织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年检及后续培训工作,完成规定课时学习接受相关考核。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淄博市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内部从业人员恪守相关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不得聘用违反《淄博市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同业机构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同业机构商业秘密、挖掘相关人才。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互尊互助,加强合作与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1、以贬低、毁损同行声誉的方式,招揽业务; 

        2、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宣传,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 

        3、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不当方式招揽业务; 

        4、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政府公关以获得政府资源; 

        5、进行恶意价格竞争; 

        6、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共同防范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淄博市信用协会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会员单位在从业过程中违反了本公约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淄博市信用协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被投诉单位有义务向淄博市信用协会做出解释,并提供相应说明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分,并于淄博市信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同时记录于淄博市信用协会信用服务行业会员单位从业信用信息档案。情节严重,涉及违法、违规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的修改、监督、检查与解释,由淄博市信用协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淄博市信用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及淄博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 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