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淄博市信用协会 (英文名称是Zibo Credit Association,缩写ZCA)。
第二条 本协会由淄博地区各类信用示范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关心并自愿服务于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会员中弘扬诚实守信精神。立足于“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角色定位,全面参与并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路7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淄博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信用专题调研,制定信用服务行规、行约,开展行业统计,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发展提供建议。
(三)为本市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提供信用咨询与专项委托服务。
(四)为企业融资、资产管理、销售与市场拓展、应收账款管理等提供专业的信用服务。
(五)沟通政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服务。
(六)开展内部信用培训,举办各类信用相关研讨、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
(七)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协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八)承担本市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
(二)单位会员应是依法登记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会员应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突出的业绩或较强的专业特长,原则上具有高级信用师资格;
(三)加入本协会之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后,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经会员大会确认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配合本协会工作并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取消会员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备案。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行业自律要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三)单位会员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其他须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和行业自律要求,本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书面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重大活动。
(四)决定将对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和专家,聘为本团体名誉会长;
(五)决定聘请本协会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由从事信用、金融、管理等方面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对本团体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批准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三)协调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员100元/年;单位会员1000元/年;单位理事2000元/年;单位副会长:3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本协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