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8〕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精神,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示范作用,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全市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五是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工作目标
通过4至5年的努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形象,建立现代诚信型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规范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深化政务公开,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行政责任,健全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完善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基本完善的政务信用管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政务诚信和政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教育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各级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诚信教育的培训力度。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和诚信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
(五)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及时将全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及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依托“信用淄博”官方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全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组织、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牵头)
(六)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符合中央、省规定精神的各类先进的评选推荐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行业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实行公务员招录信用审查制度。(组织、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
(七)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目录事项,依法依规归集全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发展改革、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部门牵头)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八)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财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牵头)
(九)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诚信责任制,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推动PPP信息公开,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涉及的咨询服务机构、中标社会资本以及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等重要信息。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
(十)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参与方全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淄博”官方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牵头)
(十一)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全市各级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商务、招商部门牵头)
(十二)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淄博”官方网站公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政务信用评价体系,将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督导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环保部门牵头)
(十三)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市、区县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举债的政府及其部门及时查处。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指标纳入地方财政绩效管理体系,有效监控债务风险。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财政部门牵头)
(十四)加强街道和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镇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镇绩效考核体系。各区县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诚信街道、诚信镇和诚信农村基层组织创建活动。(民政部门牵头)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
(十六)加快政务诚信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淄政发〔2016〕8号),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条件成熟时出台政务诚信建设政府规章。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十七)构建多方参与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群众评议机制,广泛开展网上评价,接受群众对政务诚信的评议。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十八)加强政务诚信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活动,加大对政府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政务领域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