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欢迎访问淄博市信用协会!
当前位置:首页>>信用资讯>>国内资讯

国内资讯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山东已初步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

点击次数:58  更新时间:2018-04-26

近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规范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今天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省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郭登宇,解读《办法》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主任、省政府新闻发言人魏长民主持。

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初具规模

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于2016年年底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支撑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基本形成了省市对接、部门互通的共享系统,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制约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问题不断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二是信息采集和使用尚不规范;三是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尚不健全;四是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体制。厘清管理体制是有效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办法》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官方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三是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

(二)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范围广、难度大、任务重,归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信用评定结果的权威性,《办法》一是规定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事项、公开属性、有效期限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目录根据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二是规定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不得归集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信息;三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具体内容。

(三)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为了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办法》一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并分别对以上三种披露方式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二是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履行有关法定职责时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依法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者参考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三是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四)关于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为了防止公共信用信息的不正当使用而损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一是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二是规定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规范,并列举了七项禁止性行为;三是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的权利,并对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